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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时间:2018年09月25日 11:34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920



上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
下一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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