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黔党发〔2019〕29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 (黔党发〔2016〕14号)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我省大数据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战略行动,促进数字经济成长,重点支持引领性、应用性、支撑性大数据项目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创新方式、市场机制、引入竞争、强化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联动、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会同贵州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及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大数据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大数据局建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按照“数据铁笼”要求管理项目,进行分级授权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改善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
(二)支持新型数字设施和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等,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能力。
(三)支持大数据领域的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课题研究、产业监测、数据治理、省级政务信息化、安全保障、会展推广及对外交流合作、人才引进和培育、产业基金及专项业务经费等。
(四)支持和培育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创新创业平台。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省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中事后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产业基金、融资风险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运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数据的应用创新项目;对大数据企业按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根据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实际完成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利息总额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三)产业基金。支持设立大数据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数据投资领域,采取阶段参股、技资保障等方式,扶持初创期、成长期大数据中小企业发展。视具体情况采用股权投资、股权后激励等方式实施。
(四)融资风险补偿。建立大数据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积极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担保机构承担大数据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五)购买服务。省大数据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规定,购买相关公益性、公共性服务。
(六)其它。涉及大数据产业发展与应用的其它事项及投入,按照省政府的批准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九条 项目单位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地在我省辖区内(购买服务项目除外);
(三)财务制度健全,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四)信用良好,项目申报前未列入贵州省“信用云”黑名单;
(五)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
(六)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大数据发展规划;
(七)具备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一)组织申报部门文件;
(二)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三)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周期和资金筹措计划。以同一项目申报多个省级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四章 项目组织和审核
第十一条 省大数据局商省财政厅在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所需材料等事项。
逐级申报。各市(州)、贵安新区以及各县(市、区、特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报省大数据局。
直接申报。以下情形,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大数据局申报:(1)中央在黔单位;(2)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3)被省大数据局纳入省级示范平台、示范园区、省级重点企业、省级重点项目承担单位;(4)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通过“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省大数据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省大数据局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确保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加强对入库专家能力、职业道德等素质的前置审核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程序确定支持项目由省大数据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省大数据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拟支持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予以审核,督促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责任事故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七条 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储备,提前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工作。省大数据局按照规定认真做好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编制工作,提高年初预算细化率和专项资金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原则上每年6月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应达到年初预算指标的50%, 9月底达到调整预算指标的90%。确定支持的立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按照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的规定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及时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作,保障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省大数据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自评结果运用。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或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直接申报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大数据局报告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完工后,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0天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直接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逐级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委托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大数据局备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期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使用不当或者达不到申报规定的项目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整改、收回等分类处理措施。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省大数据局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为2020-202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按《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预算管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工〔2017〕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