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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农科院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黔科领发〔2015〕1号

   时间:2015年06月26日 16:16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农科院:

《支持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农科院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八条措施(试行)》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支持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农科院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八条措施(试行)》


2015623



支持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农科院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八条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突破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决定在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农科院(以下简称“两院”)开展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试点。为此,提出如下八条措施。

1.支持“两院”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面向园区、产业和企业需求,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探索科研人员服务产业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省有关部门按照“渠道不变、集成使用”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持续五年对“两院”给予支持。

2.支持“两院”引入社会资源创建成果转化应用实体。鼓励“两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建立股份制成果转化平台(企业)。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两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利用众筹、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渠道筹集发展资金,并为“两院”成果转化平台(企业)做好融资服务。

3.鼓励“两院”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实体(企业)。经所在单位批准,科技人员可带着科研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园区、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合作或创办企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3年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与其签订解聘合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保障其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的接续,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

4.支持“两院”自主处置科技成果。对“两院”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可自主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转移转化,不再报科技、财政部门审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不上缴财政,由院、所自主分配。“两院”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合理、有效的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办法。

5.保障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活动获取收益。“两院”科技人员在本单位创新和转化成果所得收益,扣除直接成本后,可按高于60%的比例由其团队自主分配。对于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折算比例可达50%70%。科技人员从成果转化获得的奖励股权,获奖励者在股权分红后按实际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收益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6.支持“两院”兼任所、室负责人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对按技术职称序列定编定岗的科研人员,兼任所、室负责人,一直未离开科研岗位并作为转化成果领衔人或主要完成人的,可按其在技术创新和转化工作的贡献参与收益或股权分配。

7.推进“两院”建立完善现代院所管理体系。支持“两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先行推进“去行政化”改革,建立完善现代院所管理体系。推进公益型科研机构建立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在企业化转制基础上,创造条件组建产业技术研发集团。支持“两院”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8.支持“两院”围绕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强内部管理。“两院”要加强制度建设,对国有资产和纵横向科研经费实施严格管理,严禁私分挪用和浪费科研经费。省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两院”科技进步的统计监测,完善成果转化活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

本《措施》由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下一条:《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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