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各项工作,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精神,根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主题词:科技创新 科技进步 补助 办法
2012年8月30日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奖励补助的申报、评审、审批、资金使用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的申报和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贵州省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重要核心技术攻关从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是指获得国家支撑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重大新药创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重大和重点项目等立项的项目。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引进转化项目。重大科技创新是指《贵州省“十二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及重点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的科技重大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施主体为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贵州省境内的重大科技项目;通过技术转移落户贵州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三)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创新性,具有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的成功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四)项目知识产权归我省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独占许可使用,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科技成果及目标产品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跨越式发展;
(五)拥有学科带头人和高素质的研发团队;
(六)具有很好的产业化前景;
(七)具有国家立项通知或正式批复;
(八)项目总投入超过5000万元。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八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代理费给予补助。是指中央在黔、省属企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团体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费用。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或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直接向国外申请,或者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知识产权局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九条 国家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单位50万元或20万元的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知识产权局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十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驰名商标等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奖励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二)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奖励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知识产权局奖励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奖励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省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给予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购买的发明专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二)购买的发明专利必须是主营产品所需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
(三)已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初创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大中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
(四)是我省重点发展的十大产业领域。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项目补助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按不超过50%的利息额给予贴息,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中的专利权法律确认、价值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资助。获得资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贷款利息补助;
(二)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不超过企业应支付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四)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所产生的专利权法律确认、价值评估、质押登记等中介服务费用的补助,每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中介服务费用按不超过3万元给予补助;
(五)经省科技厅和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审定。
资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贷款贴息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十三条 对牵头制定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立项;
(二)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个人)或组织单位;
(三)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和项目,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质监局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受资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推动我省科技进步重大需求为导向,通过创新和研发取得原始性创新成果,引领和支撑学科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为科技创新和未来发展提供源泉;
(二)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导向,重点解决产业和社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产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技术支撑;
(三)以已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在我省实施转化,或通过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成果进行推广应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资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项目补助资助方式。
第十五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省委、省政府授予“黔灵科技贡献奖”,给予100万元奖励。所称“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职业道德优秀,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奖励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性突破;
(二)在技术发明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并通过实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新工艺、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传统工艺的继承、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其成果推广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奖励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由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奖励人数,在奖励当年省财政据实安排奖励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资助方式。
第十六条 对我省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一次性给予单位50万元的建站补助。
(一)获得补助支持的院士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3.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
4.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
5.实现联合申报并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项目,培养引进3名以上高层次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提升5个方面的能力(创新能力、研发能力、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能力、交流合作能力、决策咨询能力)的目标;
6.制订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二)获得补助支持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己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推荐获得批准,其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三)获得补助支持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区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工作站,应当具有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推荐获得批准,其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十七条 实施博士补贴政策,对在黔工作的博士每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并享受相应生活津贴。支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取得学位并在贵州工作。
补贴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按将出台的《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留住和引进用好人才的意见》办理。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对新引进并未获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每位博士优先安排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含共同设立的联合基金项目)。
资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项目资助方式。
第十九条 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黔落户,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支持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应当提供科技部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批准文件。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项目补助资助方式。
第二十条 具备上市条件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省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继续投资在我省的,给予500万元补助。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或20万元。
(一)科技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三部门正式批准进行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正式批准为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二)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时(同年度)获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认定的,享受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时(同年度)获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时(同年度)获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享受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由我省牵头组建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经科技部正式批准列入开展试点工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名单的联盟,给予联盟理事会牵头单位一次性500万元补助,由联盟理事会统一管理使用。联盟在推动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中有显著示范带头作用的,在申报项目中优先支持。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相关认定或批准成立文件;
(二)经确认已挂牌对外开展工作。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检测中心从省质监局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相关认定或批准成立文件;
(二)经确认已挂牌对外开展工作。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检测中心从省质监局专项资金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二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升格为国家级的再给予2000万元补助。获得补助支持的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提供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准文件。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项目补助资助方式;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从省商务厅相关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整体进入产业园区的国家级或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50万元或30万元的经费支持,推进创新要素向产业园区集聚。获得补助支持的国家级或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当提供国家级或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批准文件及所在地注册证明。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二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创新示范特色产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是指由科技部下文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创新示范特色产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省科技厅下文批准建设的省级科技创新示范特色产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贵阳国家高新区内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采取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资助的方式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共150万元的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贵阳高新区工商注册;
(二)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相关资产权属登记,并已成功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
(三)已获得高新区、贵阳市对该项拨款支持。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二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是指获得国家正式下发文件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补足差额资助方式。
第三十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50至200万元补助,对已经认定并考核优秀的上述创新平台,给予持续支持,是指获得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论证通过并下发文件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创新平台的考核应依据省科技厅的认定,给予当年所评估考核为优秀的创新平台以项目支持。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补足差额资助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引进到我省建立的各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并在创新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是指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由中央企业、跨国公司,“2011计划”、“985工程”大学,国(境)内外一流科研院所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三十二条 支持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向公众开放成效显著的共享平台每年给予10—30万元的运行维修服务补助。“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是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文献纳入共享平台的成员单位或独立对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平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是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大型科学仪器纳入共享平台的成员单位或独立对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平台。
一、获得科技文献共享平台运行维修服务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源种类较全,资源呈年均增长10—15%;
(二)服务对象不少于300(家),年均增长20%以上、专题服务量年不少于10—20项;下载量20万篇/年、年访问100万人/次以上;
(三)具有完整的运行管理制度。
二、获得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运行维修服务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85%以上,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
(二)仪器设备对外利用率年60%以上,对外分析测试服务有效机时达到900小时以上;
(三)仪器设备机组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操作和分析测试技术人员。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更高一级资质认定的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100—200万元补助。是指科研机构获得国家、国际资质认定,获得补助支持应当提供国家、国际的资质认定证书。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三十四条 对产学研合作建立的科研机构,按照注册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是指企业参与建设(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国家级科研院所贵州分支机构;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设在贵州的国家工程实验室、联合实验室、试验基地、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三十五条 继续实施“科研机构人才集聚计划”,对科研机构每引进一名硕士或博士,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单位3万元或5万元的补助。是指科研机构为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引进硕士或博士。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三十六条 对省政府批准和国家大院大所或重点大学合作建立的重点研发机构,专题研究支持。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大院大所、重点高校原则上应是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院所、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2011计划”、“985工程”、“211工程”大学,国外有实力的高校;
(二)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应是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注册成立,有明确的建设方案,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等;
(三)研发机构在专业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科研优势和发展潜力,研发方向符合贵州省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项目资助方式。
第三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独立法人的科技中介机构;
(二)已获得省科技厅或国家科技部认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三)上一年度为30家以上企业提供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咨询,并获立项。为企业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批量生产,上一年度帮助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三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辅导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贵州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经省科技厅和省知识产权局联合认定的贵州省知识产权服务辅导机构,且具备以下条件:
1.贵州省行政区域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能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专利申请、专利信息检索和分析利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维权打假、专利经营、知识产权培训等服务;
3.有10人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人员的规模,其中3人以上具有知识产权服务的资质。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