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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推进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实施意见》 黔党发〔2017〕8号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15:58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精神,推进我省人才工作创新发展,为全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和科学人才观,围绕我省实施主基调主战略和大扶贫、大数据两大战略行动,聚焦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全省人才管理体制更加科学高效,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机制更加完善,构建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作用充分发挥、人才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加规范高效、人才环境更加包容开放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努力打造人才聚集地和创业新高地,广聚天下英才,服务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

()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全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现重大突破,在大数据、大旅游、大生态、大健康和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人才加速聚集,人才集群加快形成,人才素质明显提升、结构不断优化、使用效能显著提高、创新创业活力充分释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持续增强,力争人才贡献率达到30%左右。

二、创新人才引进机制

()注重精准引才。突出需求导向,实行更加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大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力度,加快形成从高层次人才到实用人才的重点产业人才集群和人才体系。围绕做强做优“三块长板”和补齐补全“三块短板”,定期制定并发布引才目录和项目榜单,完善“人才+项目”“项目+人才”互促引才模式,依托需求、项目精准引才。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及大数据、大旅游、大生态、大健康等专项引才活动服务外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充分调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风投机构、创投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用人主体的引才积极性,构建政府、用人主体、中介机构、人才四位一体的精准引才机制。

()强化团队引才。统筹整合各方面人才政策,重点强化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引进、支持、服务和管理,对创新创业团体在领军人才引进、团队建设、平台搭建、科研项目等方面优先支持、持续支持。对来黔创新创业团队中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放宽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条件限制,引进人才已有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依据。对具有一流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行个性化引进政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科技成果、落户我省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所创立企业按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投资程序投决后,优先予以股权投资支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引导支持。

()拓展柔性引才。采取挂职、兼职、担任荣誉职务等柔性引才方式,集中引进一批大数据、现代金融、城乡规划、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等方面急需紧缺人才。充分依托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各类产学研平台和创新团队,采取研发合作、项目建设、购买服务等方式,持续引进人才及团队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在国内外人才集中地区建设人才工作站、引智工作站,支持有条件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省外建立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各地优秀人才。对柔性引进人才在黔工作时间、地点等不作硬性规定,注重人才成果的转化利用,视业绩贡献可在职称评定、资金支持、表彰奖励、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符合柔性引才规定、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统筹各方面资金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助。

()实施“黔灵聚才工程”。深入实施“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黔归人才计划”“黔灵访问学者计划”三大引才计划,加大政策、计划宣传力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黔创新创业。对引进并入选我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的高层次人才,根据项目推进及效益评估情况,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深化提升中国贵州人才博览会、省外知名高校专项人才引聘、大数据招商引智三大引才活动载体,完善功能定位,拓展活动内涵,扩大规模影响,着力打造面向国内外的一流开放式引才引智平台。推广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大赛、痛客大赛、技能大赛等新型引才聚才模式,建立完善与参赛人才及项目的对接洽谈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及项目落户贵州。鼓励军工系统和中央驻黔科技人才从事科技研发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人才计划等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十三五”期间,力争博士、“百千万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两倍。

()实施“人才乐业工程”。对未承担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青年博士,优先给予立项资助。建立多部门联合支持机制,把人才引进与项目落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有机结合,整合创新资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及用人单位、社会等资源,在项目申报、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初创、成长、成熟”期给予持续系统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或获得国家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补助。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并举的人才住房保障制度,继续落实人才购房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提供购房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生活补贴等形式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加强人才公寓建设,集中配置科研、创业、生活设施等,放大政策叠加效应,打造人才聚集区。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改进创新型人才培育方式。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分级分类对基层医疗卫生、教育、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两周以上;对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培养并获得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培养费用可由用人单位自主解决,同时享受与引进高层次人才同等的政策待遇。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高层次人才遴选培育制度,统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西部之光”、“甲秀之光”、甲秀文化人才等培养计划和行业领域人才培育计划,形成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人才计划项目体系;遵循人才发展规律,通过创新创业实践培育,分类分级培养能进入“两院”院士或国家科技计划首席科学家等序列的顶尖人才、国内有影响力的行业领域领军人才、省内学术技术带头人。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其因公出国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时间单独统计。鼓励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设立院士工作站。优先支持在黔工作的出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申报科研项目。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十三五”期间,建成20个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每个基地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0人。

()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改革完善各类职业院校招录机制,拓宽职业院校培养生源,大力开展大数据、大旅游、大生态、大健康等重点领域职业培训,建立技能培训和贫困人口就业联结机制,构建以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应用技术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推行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实行“双导师”教学制度,完善“师带徒”、工学结合、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培养模式。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面落实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一批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技能人才工作站、实训基地、技能大赛训练基地,按规定可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创新企业家培养形式。实施“千名贵商培育提升计划”和“银河”“星光”培训工程,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省内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集中培训,到中央企业挂职学习,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创业知识、行业技能、融资上市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在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下,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力争到2020年培养10名左右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企业家,100名左右在同行业领先的骨干企业家,1000名左右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家。

(十一)推进高校教学改革开放。抓住国家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发展的机遇,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充分发挥高校聚才育才作用。建立完善高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落实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支持省内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权下放给具有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允许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二级学科。加大一级学科博士授予点申报工作力度,争取建立本科、硕士、博士连读机制,扩大博士研究生招生教育规模。推进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工程,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我省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择优遴选一批优势学科专业进行重点建设,统筹资源给予支持,新增博士、硕士招生人数向重点优势学科倾斜。“十三五”期间,力争23个学科进入国内一流学科行列,力争一级学科博士授予点达到20个,在读博士研究生数量翻两番。

全面实施按院()招生、按大类培养、按专业分流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跨学校选课制度。支持高校完善实习、创业休学制度,合理设置学生修业年限和休学次数,建立健全在校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到基层实习实践机制;探索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机制,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学科竞赛、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权和自主创业成果可折算为学分。鼓励高校与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培养本科生、研究生,注重选聘科研机构、企业的专家作为研究生导师,并分配一定比例的研究生名额由科研机构、企业的导师合作培养。

充分利用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的教育资源和人才聚集条件,组建高校教学联盟,鼓励省内外高校之间共享优质教学资源。依托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等平台,鼓励高校开展国际合作办学,支持人才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或联授等活动。

四、改革人才使用评价机制

(十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已有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内设教学、临床医疗、科研等业务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实行备案制管理。探索在不增加编制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发展。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扩大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设置和岗位聘用上的自主权。建立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评和岗位直聘办法,对急需紧缺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可在编制范围内设置特殊岗位直接聘任,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取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事前审批,实行备案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纠错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十三)完善人才使用机制。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管理使用人才。建立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专业技术岗位绩效考核管理机制,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晋升职务和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优秀者晋职,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低聘或解聘,促进人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教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人员)按规定到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单位或机构兼职,更好发挥其专业特长和作用;鼓励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到企事业单位兼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并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等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使用机制。

(十四)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坚持分类评价考核,对基础研究人才,突出创新目标导向,注重单位考评和同行学术评价,重点评价研究成果创新价值、公益性、基础性作用和学术影响力;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重点评价创新成果转化效益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突出社会评价和理论贡献,重点评价战略价值、决策参考、社会影响力;对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突出实际操作能力,重点评价工艺水准和技艺能力。建立技能大赛与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相应关系,通过竞争、竞赛、竞技评价人才。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人才评价、职业技能鉴定等第三方机构,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制度和信誉制度。

(十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职称评审体系,完善职称层级设置,对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职称系列设置并开展正高级职称评聘。拓宽职称评审范围,探索将高校辅导员、民族医生等传统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纳入职称评审。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符合条件的地区、单位、行业组织授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自治州)、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大型企业,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县(市、区)、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院校授予该学科正高级职称评审权。加强对职称评审单位(部门)的监督考核,健全职称评审权申报和退出机制。

建立突出品德、注重实绩、科学合理的职称评价标准体系。将转化成果、推动产业、促进经济、服务社会等贡献作为职称评审重要评价内容及指标,评选一批以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成效为主要评价标准的高级职称。不将论文作为对应用型、实践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硬性要求。根据岗位实际,对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型人才的计算机和外语水平不作统一要求。科研人员承担的市场化横向科研课题与国家纵向科研课题同等对待。强化职称评定的基层实践导向,省、市级医疗卫生、教育、农业机构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累计服务1年以上;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累计服务2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教育、农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乡镇累计服务满1年以上。继续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对扎根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年度考核连续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放宽职称评审条件,基层认定的职称在基层单位有效;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职称结构、岗位比例,对乡村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给予重点倾斜。

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在与专业性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作为评聘职称的条件。研究制定企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对取得国家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给予相应的薪酬待遇。中华技能大奖获奖者、全国技术能手和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及指导教师可破格申报评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健全人才流动机制

(十六)推进人才顺畅流动。畅通党政机关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人才流动,由党政机关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调回党政机关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探索试行公务员聘任制,注重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社会机构选聘党政机关技术类公务员。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社会优秀人才可通过特殊职位公务员录用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国有企业和社会优秀人才可通过公开选拔()方式到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探索建立省直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新机制,研究出台事业单位人员向社会流出和返回的政策措施,打破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做好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等衔接服务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员向社会合理有序流动。设置一批事业流动岗位编制,打造人才引进“蓄水池”,吸引聚集高层次人才进入市场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创新创业人才任职、兼职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经所在单位批准,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可离岗创业,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间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工资正常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3年期满后,愿意继续离岗创业的,可再次向单位申请续签3年协议。3年期满或续签期满后,愿意回单位的,应及时与单位完善相关聘用手续;不愿意回单位的,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人事关系,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照组织批准、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到企业挂职,不在挂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持有股份。做好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规定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后的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接续工作。

(十七)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大力推进“万名农业专家服务三农行动”和医疗卫生、教育教学、文化旅游、工程技术等领域专家服务基层行动,引导专家人才服务基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强化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涉农企业。支持服务基层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科研项目和承接国家公益性项目,开展技术服务和创新创业。

落实国家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定向培养及“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等有利于基层吸引、留住人才的政策机制。建立乡镇(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事业单位人员直聘机制,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对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并签订在乡镇服务5年以上协议的优秀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考核考察后直接聘用,报上级职能部门完善手续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报名比例的限制。在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下基层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提高基层人才收入水平。

六、强化人才激励机制

(十八)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校、科研机构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使用,不上缴国库。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所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高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鼓励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股权和分红激励,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仓单质押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新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探索运用风险投资、后补助、自主创新产品首购等方式,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支持。

(十九)改进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依法赋予项目单位、领军人才、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完善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放宽财政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改革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遴选办法和评审制度,将企业研发直接投入经费作为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遴选的重要评估指标。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

提高政府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限制,对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按科研项目开展实际列支,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教学科研人员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照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根据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据实安排,可不受零增长限制。改进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二十)完善人才创新创业薪酬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报酬制等分配办法,根据岗位、能力和贡献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分类别、来源调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完善职工收入与工作业绩、绩效水平与事业发展挂钩的绩效工资动态调整制度。对高层次人才的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市场科技服务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高校、科研机构可按政策规定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技师学院绩效工资政策参照高职院校执行。对人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免征增值税。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制度,建立企业首席专家、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技能入股、期权激励和效益分成,逐步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医疗人员薪酬制度。国有企业聘用高层次人才,在聘用当年计算企业利润时,其薪酬不纳入企业薪酬总额。

(二十一)建立健全人才嘉奖机制。改革完善党委、政府奖励制度,形成目标明确、覆盖面广、导向作用强的人才嘉奖机制,发挥好党委、政府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完善贵州省优秀人才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企业家、高技能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外国专家及人才工作者给予奖励,对人才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探索设立人才名人堂,建立首席科学家、特聘专家、黔灵工匠、荣誉市民、形象大使等荣誉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予以命名。鼓励各地、各界对在重点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表彰奖励。发挥人才专业优势,让优秀人才列席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审议,增强人才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对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家和优秀科技人才,作适当政治安排,提高政治待遇。

七、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强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例会制度,配强工作力量,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机制。梳理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和省直部门要明确人才工作机构,完善人才工作网状结构。健全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机制,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畅通建言献策渠道。

(二十三)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强化人才发展投入保障,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等人才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时,统筹安排人才开发培养经费。完善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经费审计方式,推动科技、人才经费加大投入和有效使用。健全人才资源统计监测和人才发展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大数据等重点领域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健全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制度,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及时解决人才待遇、户籍、配偶随迁、子女就学、住房、医疗、社会保险出境和居留等问题。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云平台,建立专家人才数据库。加强各地各行业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人才工作立法进程,推进人才工作法治化。

(二十四)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解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维护人才合法权益,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

(二十五)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人才工作责任,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实行党委(党组)一把手人才工作述职制度。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人才工作的牵头责任,明确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将人才工作纳入职能部门、用人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定期通报制度和成效评估机制,对推进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及领导实行问责。

鼓励支持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制定配套措施,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中央在黔单位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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