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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科领发〔2019〕2号

   时间:2019年08月20日 15:20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2019815



贵州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2020年,建成覆盖全省的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体系初步形成。初步建立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机制、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机制,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技术转移渠道基本畅通,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培育15家以上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培养100名以上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育100个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全省实现年认定登记技术合同3000项、年技术合同交易额突破200亿元。

2025年,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全面建成。万人输出技术成交额、万人吸纳技术成交额、万元生产总值技术国际收入等技术输出指标大幅度增长,建成20家以上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全省实现年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4000项、年技术合同交易额突破30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开展技术需求征集、分析凝练,精准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完善市场导向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将产业、企业发展需求作为立项条件。推动企业作为技术需求方深度参与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组织实施全过程,为技术成果向企业有效转移奠定基础。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日常征集工作。加强技术供需信息发布与推送,推进科技成果展示与路演常态化,为技术供需对接创造条件。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评估机构等对科技成果的创新性、成长性、产业发展前景进行专业化评估,并向成果需求方推送评估结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二)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以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应用示范和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任务,按需择优部署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产业发展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技术转移扩散为目标,高质量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实施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提质增效计划,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全链条服务。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以承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参照省级研发机构,适用国家和省科技创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以新型研发机构为平台,完善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有针对性地为企业设计和实施研发项目,研发团队全程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高高校、科研院所成果供给有效性。支持引进省外企业和创业团队,承接科技成果在黔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投资促进局)

(三)加强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构建具有较强区域竞争力的贵州技术交易平台,完善技术转移信息发布、展示交易、线上线下对接交易功能。依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完善符合科技成果交易特点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明确科技成果拍卖、挂牌交易、协议成交信息公示等流程。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体系建设,在各市(州)、贵安新区和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站,规范技术合同登记站和登记人员管理,建立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和持证上岗等制度。强化政府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服务职能,推进社会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面向乡村振兴、农业经济科技需求,充分发挥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一主多元农技推广体系作用,加强农业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或与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和售后服务。鼓励和支持研发投入大、科技成果产出多的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专业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省建立分支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构建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模式,以技术交易市场为依托,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整合技术供给方、技术需求方、技术中介,集成技术、人才、政策、资金、服务等创新资源,帮助高校、科研院所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赋予科技特派员技术转移职责,将科技特派员扩展到农业以外领域,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精准有效转移至企业。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岗位,形成绩效工资分配、职称晋升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的机制。鼓励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将技术转移人才纳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并予以政策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五)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建立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机制,联盟成员单位通过股权合作,构建紧密的组织形式和成果分享机制,提升军民两用技术的联合研发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军民技术成果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军民研发资源共享共用。加强与在黔军工企业的合作,实行一企一策,组织实施一批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导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积极进入民品生产领域,支持民参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与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国防高校等单位的科技合作,配套优惠政策,支持引进其科技成果,支持到我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创办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六)加强对外合作和科技成果引进。加强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与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的合作,拓展科技成果引进通道。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贵州现代资源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中心的作用,强化院省双方在矿产资源综合洁净利用、中药民族药、绿色化工与先进材料、喀斯特山地生物资源持续利用等领域的成果转化合作。用好对口援助和帮扶机制,着眼于科技扶贫精准脱贫,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向我省贫困地区转移转化。以市(州)、贵安新区为建设主体,依托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建设一批着力于成果引进、转化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争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政策和支撑保障

(七)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加大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签订技术合同设立的横向课题,在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纵向课题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八)强化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加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单列管理。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支持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并依法依规取得报酬。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党政主要负责人除外)按规定兼职兼薪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技术股与现金股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鼓励转制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按有关规定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与孵化企业发展捆绑在一起,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成功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九)完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方式。完善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股权投资机制和技术榜单机制。完善科技保险补助、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科技创新券等政策,建立普惠制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机制。加大对技术交易平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等重点任务的资金支持力度,实行基于服务绩效的技术转移后补助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突出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加强指导和服务,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

(十)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制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横向课题)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完成该项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依法授权前提下,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依法依规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发明人)之间,通过共同申请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技术知识产权的形式,约定科研人员享有不低于70%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奖励,选择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在全省推广实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贵州科学院、省农科院)

(十一)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基金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撑作用。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支持,设立天使投资导向的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省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天使投资的功能。优化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直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增加行业专家的参与,提高决策效率。对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建立先行先试,鼓励创新,允许失误,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对依法履行程序后的投资决策予以免责。建立创新创业团队回购政府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的机制,对落户我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所办企业,政府创业投资基金对其参股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创新创业团队可按照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股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银保监局、省科技厅)

(十二)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有利氛围。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使广大科技人员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人员掌握依法依规获取奖励和报酬的政策边界。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让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合理合法名利双收。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国有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发生投资亏损,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纳入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并免除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领导人员的决策责任,形成敢于转化科技成果、愿意转化科技成果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四、强化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审议相关重大任务、政策措施;要强化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建立监测、督办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研究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抓好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四)抓好政策落实。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要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实施方案,制定完善本单位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作为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力,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等行为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上一条:《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19〕323号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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